【迈图动态】迈图律师走进FM1048《与你同行》,现场讲案说法
Posted on 2016-11-24 by maxvisadmin
员工因身体不适,向单位人事部申请假期,单位只批了申请核准假中的三分之一。当员工按照医生的建议休完21天之后,等待她的是口头通知已被解除劳动合同。你认为员工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员工有权主张单位赔偿所有损失吗?11月23日(本周三),1048帮帮团工作室法律专家、迈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朱永磊做客《与你同行》,为听众讲案说法。

【节目案例】
小张2007年进入一家商场工作,工资待遇都不错,因工作努力不久便被商场提升为营运部主管,一干就是八年。2015年6月小张因流产向商场人事部申请假期,商场却只批了7天的假,而小张按照医生的建议休息了21天。在这期间,商场不仅扣发了小张的工资还口头通知她已被解除劳动合同。商场领导的不体谅,让小张十分寒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所有经济损失。
原告小张认为,自己进入被告的商场工作,已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并提供了与人事经理的录音资料、调解申请书。而这家商场的负责人则表示,商场有明文规定,超过7天的病假事假均属于违规行为,对内部的人员调整、排班计划都有不同程度影响。请问,小张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在你的单位中,是否也存在这样的请假规定,你是如何遵循的?

【审判结果】
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了被告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为违纪解除,故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某商场支付原告张女士工资及加班工资差额,同时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7万余元。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也对经济补偿的计算进行明确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延伸】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北京地区:《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有些地区在此标准基础上作了更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实践中应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
江苏地区:《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规定: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浙江地区:《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