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律师办理各类公证所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Posted on 2016-10-12 by maxvisadmin
在2016年5月6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讨论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的问题时,曾痛斥有关部门要行政相对人提供各项“奇葩证明”的不合理要求。9月,包括《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等新规出台,可以预见到,这将大大加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易得材料的证明力,切实减轻民众取得各类行政许可时提供材料的压力。

实际上,“提供材料”不仅仅体现在申请各类行政许可过程中,本文所涉及的诸如亲属、婚姻、出生、继承等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也往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被广泛运用于诉讼活动中。
那么如何使一般的材料具有公信力,如何通过简单易得的第一手材料的排列组合,以获得能够证明更复杂的法律关系的证据材料呢?
最简单而有强司法公信力的方法就是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笔者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多起案件需要进行公证,委托人往往对于证明不同法律关系需要的纷繁书面材料感到很头疼,现就当事人委托律师办理各类公证所需材料作简单归纳。文末一并附有苏州市区范围内各派出所、工商局、民政局、房管局等部门的行政区划,以供参考。
一、亲属关系公证

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和关系人的身份证件:(1)身份证;(2)户口簿
显著境外的自然人提供:(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和户籍誊本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由派出所或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
(1)证明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明;
(2)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父母结婚证明和子女出生证明(出生在、独生子女证等)
(3)证明其他关系的,提供相应的证明;
3、如非本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婚姻状况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1)身份证;(2)户口簿
2、结婚公证:《结婚证》、男女双方照片
3、离婚公证: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4、未婚公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5、未婚再公证:除上述3项外,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再登记证明;
6、照片:结婚公证所需张数依所需要公证份数+1张提供,为同底板两寸证件照片;
7、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8、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未婚或未再婚公证如以声明书方式办理的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
三、出生公证

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1)身份证(2)户口簿
2、父母身份证、户口簿(父母一方或双方故世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3、父母结婚证:如父母离婚的,提供(1)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2)法院《民事调解书》或(3)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4、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
5、亲属关系证明(由本人或父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如上述1~4均齐备不虚提供)
6、照片:所需张数依所需要公证份数+1张提供,为同底板两寸证件照片;
7、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8、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无犯罪记录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居住国内的中国公民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
现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供:(1)户口簿(如户口注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2)护照复印件(其中出境日期和有效签证页勿遗漏);
外国公民提供:(1)现持护照全本及能反映在中国居留时间的旧护照;(2)就业证、居留证;
港澳居民提供:(1)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2)就业证
台湾居民提供:(1)现持台胞证和能反映在总共居留时间的台胞证;(2)就业证
2、派出所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3、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居民办理未刑公证还需提供劳动合同等体现劳动关系的证明
4、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继承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1)身份证(2)户口簿
2、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入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
3、死者的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4、如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证件要求如3);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
如离婚的,提供(1)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2)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文书;
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6、被继承人与配偶及所有子女在一起的老户籍底册证明(由派出所出具)
7、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并提供能证明被继承人与其父母、配偶、所有子女关系的原始登记表或其他档案材料的复印件并盖章);
8、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由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并提供能证明继承人与死者关系的原始登记表或其他档案材料的复印件并盖章,如继承人系独生子女需提供《独生子女证》);
9、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另需提供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和房屋查档证明)、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10、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应向公证处提供;
11、如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且不能亲自前来,则须提交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12、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3、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经公证人员审核确认后,所有继承人再持身份证件共同前来办理(已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继承人除外)。
六、经历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1)身份证;(2)户口簿;
2、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履历证明
3、劳动合同、劳动手册或社保编号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涉及支撑的还应该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4、照片:所需张数依所需要公证份数+1张提供,为同底板两寸证件照片;
5、若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6、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证书(执照)类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1)身份证;(2)户口簿;
2、证书、执照原件
3、能证明证书、执照内容的辅助证明材料,如毕业证书公证可以提供学生证、毕业集体照等;
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申请人为法人,须提供营业执照(需经年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前来,则由代理人持上述材料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到场。
八、委托公证(个人)

当事人应提供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1)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
如委托人非本地户籍,另需提供本地居住证明;如委托人是境外人士,需提供其有效护照或台、港、澳居民通行证、回乡证;
如委托人系夫妻双方,需提供《结婚证》;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3、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委托书文本。
附: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身份证号码);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委托人签名及签署日期;
(8)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委托公证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场办理并当面签署委托书。
九、抵押借款合同公证
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一)合同双方为自然人:
1、双方的身份证件:(1)身份证;(2)户口簿;
2、出借方、抵押方为已婚的,均需夫妻双方到场并提供结婚证;单身的需要提供单身证明,如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抵押物财产凭证:如抵押物是房产,须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及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证明;
4、《抵押借款合同》文本(所需份数依所需要公证份数+1份提供);
5、公证人员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合同一方或双方为法人:
1、法人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一方为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3、股东会或董事会针对抵押贷款内容的决议;
4、抵押物财产凭证:如抵押物是房产,需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及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证明;
5、《抵押借款合同》文本(所需份数依所需要的公证份数+1提供);
6、公证人员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证据保全公证

1、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2、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3、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4、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5、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附:苏州市区派出所、人事档案、婚姻档案、房产档案、工商档案划分
姑苏区派出所:
友新派出所、吴门桥派出所、双塔派出所、胥江派出所、观前派出所、皮市街派出所、沧浪派出所、苏锦派出所、桃花坞派出所、娄门派出所、金阊派出所、葑门派出所、白洋湾派出所、城北派出所、平江派出所、留园派出所、石路派出所、虎丘派出所
虎丘区派出所:
浒墅关派出所、枫桥派出所、横塘派出所、浒墅关新区派出所、通安派出所、通安派出所、镇湖派出所、科技城派出所、狮山派出所
工业园区派出所:
永安桥派出所、湖东派出所、湖西派出所、斜塘派出所、胜浦派出所、唯亭派出所、跨塘派出所、娄葑派出所、水上派出所、综合保税区派出所、淞泽派出所
吴中区派出所:
郭巷派出所、东山派出所、胥口派出所、车坊派出所、南区派出所、横泾派出所、木渎派出所、藏书派出所、长桥派出所、渡村派出所、甪直派出所、越溪派出所
相城区派出所:
开发区派出所、元和派出所、北桥派出所、黄桥派出所、黄埭派出所、渭塘派出所、太平派出所、望亭派出所、漕湖派出所、阳澄湖派出所、中心商贸城派出所
人事档案
苏州市企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中心
苏州市工商档案管理中心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
婚姻档案
姑苏区民政局(本年度登记)、姑苏区档案馆
高新区民政局、高新区档案馆
工业园区民政局、工业园区档案馆
吴中区民政局、吴中区档案馆
相城区民政局、相城区档案馆
房产档案
姑苏区:锦帆路55号(近饮马桥)
高新区:狮山路新创大厦2楼
工业园区: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近九龙医院)
吴中区:宝带东路264号(近迎春路)
相城区:相城区行政中心3楼
工商档案
市局:胥江路89号
姑苏区:桐泾北路11号
高新区:高新区科技大厦二期1号留1-3层(科普路50号)
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翠园路151号
吴中区:吴中区太湖西路160号
相城区:阳澄湖东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