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仅有劳动合同的胜诉劳动争议
Posted on 2016-08-17 by maxvisadmin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6日,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苏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该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11月15日止,工作岗位为设计师,每月工资不低于10000元。应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李某于2015年10月19日即正式入职工作。2015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无故辞退申请人,甚至恶意拒开离职证明。现申请人要求:1.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000元。(10000元/月*0.5*2);2.请求支付拖欠的未结工资11350元。
【争议焦点】
1、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苏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辩称:劳动合同上的公章系申请人加盖的,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报酬均为申请人填写,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申请人所述的工作地点非被申请人实际工作地点);
2、申请人李某的入职时间是电子offer中所称的10月19日还是劳动合同中的11月16日。(申请人当庭提交电子offer一份,证明10月19日是正式入职时间);
3、申请人李某的离职究竟系被申请人违法解除还是申请人无故旷工离职。
【代理意见】
(注:笔者代理的是申请人一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
首先,双方有正式的劳动合同,且都已签字盖章表示确认,被申请人无任何证据否认该份劳动合同的效力。其次,针对被申请人辩称的苏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信息上的地址是在石路,而非申请人所述的独墅湖高教区的国华大厦这一说法,申请人认为此事实与本案并无任何关联性,而且劳动合同书中并没有明确工作地点,工作地点之说不能作为否认劳动关系的理由。
2、申请人的实际入职时间系10月19日而非劳动合同中的11月16日。故申请人从实际入职至离职之日,工作时间共计41天。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地方法院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为由请求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应当认定双方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劳动关系。”故根据上述规定,当实际工作时间与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不一致时,以实际工作时间为准。
申请人接到要求10月19日入职的offer后,准时按照公司要求开始上班,并于10月19日在公司楼下办理了专用停车位记录卡。由于公司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劳动合同在未经申请人确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更改了入职时间。现申请人有当初办理公司停车卡的记录为证,若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我方申请人恳请仲裁庭出具调查令,向国华大厦停车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申请人自10月19日起每天停车打卡上班的记录,以证实际工作时间。
另外,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应当明确offer的法律属性。Offer从法律层面讲属于要约,一经对方承诺既具有约束力。在此案中,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发出要约,要求10月19日去上班,申请人10月19日上班的事实行为正是一种承诺行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进行承诺,承诺到达即合同成立,换而言之自10月19日开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开始发生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3、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0000元(10000元/月*0.5*2)。
11月27日,申请人被被申请人口头解雇,申请人后于11月30日与被申请人公司的人事QQ交流再次确认被解雇事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下发离职证明并补发在职期间拖欠的工资,被申请人一直推诿拒绝,申请人为维护个人权益,在被申请人公司门口讨薪并有相关照片及派出所人员的出警记录为证。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第十四条: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无法证明系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0000元(10000*0.5*2)。
【仲裁委裁决】
1、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苏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某赔偿金10000元;
2、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苏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某工资4597.7元。
【实务意见】
1、 企业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劳动时间、劳动地点。在劳动时间或劳动地点发生变更时,及时做好合同变更工作,或是签订补充协议,将变更事实固定于书面形式上,以免日后发生纠纷不能厘清。
2、 做好离职管理。劳动者自动离职还是企业违法解除的举证责任法律上是明确在单位主体上的,即使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仍需做好离职管理工作,按照正规程序将离职手续与劳动者交接清楚,特别注意应当将离职理由注明。这样操作,一方面方便双方再次与他方建立劳动关系;另一方面也是对双方自身权益的保障。
3、 公章管理至关重要。公章是企业对外做出决定的合法性证明,一旦盖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庭上很难推翻。所以,如何将公章管理做到高效而又严谨化,需要各单位结合自身情况作出最适当的安排。另外,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发票专用章的区别及效力需要特别注意,避免发生无效盖章的错误。